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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解除劳动关系谁举证?可以参照下列内容:“谁主张,谁举证”,是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应当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劳动者能够对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并提供上述证据予以证明,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如果劳动者不能对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则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劳动者可能取得的证明用人单位“口头解除”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登记资料、证言、工作交接单等。当然,劳动者主张“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成立,用人单位主张“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未成立,还应当对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围绕该争议事项进行庭审调查,可以通过审查退工办理、劳动手册归还、工资结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口头通知,但必须在以下情况下:非全日制就业;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有过失辞退;其他。除法定情形外,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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