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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在建房中坠楼身亡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雇工身亡的,雇主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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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1]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雇佣关系中,雇工人身受到伤害,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的划分,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就和一起看看,雇工在建房中坠楼身亡,雇主赔偿责任是如何确定的吧。案情:2013年2月24日,当事人李某受雇于被告邹某、梅某夫妇建房;双方口头约定工价为150元/天(包吃午餐)。在建房过程中,因被告邹某、梅某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建房的搭架桁条断裂,李某从高达12米的三楼上坠落受伤,被告及村民即送当地卫生院抢救,但李某在转送县人民医院途中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事件发生后,被告邹某、梅某除向李某的家属预支3.7万元处理后事外,其他损失未作赔偿。李某的家属多次到被告家闹事,被告梅某兰也在冲突中被原告殴打受伤。李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邹某、梅某夫妇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19.7万元。案情分析:案经法庭开庭审理后,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8.13万元。法庭认为,被告邹某、梅某夫妇雇请李某明建房,并约定工价为150元/天,李某接受雇请并到被告家从事建房的劳务活动,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邹某华、梅某兰在建房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雇工李某明在施工过程中因搭架桁条断裂,从高达12米的三楼坠落,在转送县医院途中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雇主邹某、梅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邹某、梅某赔偿144347元(被告已赔偿3.7万元已冲减)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邹某、梅某在建房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雇员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建房的搭架桁条断裂从高达12米的三楼上坠落受伤致死;被告邹某、梅某行为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所以,法庭判决被告邹某、梅某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是正确的。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58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段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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