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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与他人就同一事由有仲裁协议,一般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
1、当事人与他人就同一事由有仲裁协议,一般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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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必走的法定程序,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仲裁不满意的话,可以再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如果有仲裁协议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仲裁协议无效的条件,否则不能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概括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以胁迫手段强迫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无法实现。
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过仲裁条款,发生争议时,如果一方选择向法院起诉,法院仍然可以受理该案件。一、法院可以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也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除外。仲裁具有严格的契约性质,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正是基于对当事人的意愿的尊重,才产生排除法院诉讼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是绝对的,它既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明示协议或者某种行为来放弃或解除,例如双方签订解除仲裁协议的书面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应诉作出答辩,都能解除原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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