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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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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拓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可参考行政强制法法条解释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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