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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现在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因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土地质量也不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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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征用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抗拒之事仍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征地费应比照接近的城镇基准地价,根据当地区位、环境、产出、交通、人口等因素进行市场修正,从而评估出合理的征用价格。在征用土地的经济补偿上,变一定程度的市场性为全面的市场性,把过去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采取的暗补改为彻底的明补,实现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以替代现行隐形的、不等价的征地补偿方法。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6-10倍)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5倍)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6倍)相比,相差无几。在有些地方,即使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30倍)给予补偿,仍然无法使相当部分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征收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块综合地价。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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