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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类地区从850元上调到960元,二类地区从700元上调到790元,三类地区从590元上调到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2元调整到7.8元,二类地区从5.9元调整到6.4元,三类地区从5.0元调整到5.4元。一类、二类、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较调整前增长了12.95%、12.86%、13.56%。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不包括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 元;非全日制就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类.5元、二类 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月标准 (元/月) 折算的小 时标准 (元/小时) 一类 1030 5.92 9.9 广州 二类 920 5.29 8.8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810 4.66 7.9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710 4.08 6.9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五类 660 3.79 6.4 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县 (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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