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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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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除外;(五)银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六)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3年以上,具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七)具有明确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九)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理财子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银行理财子公司申报,并不得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上述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三)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四)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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