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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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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报告指出,全省各级各部门逐步完善“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用调解仲裁方式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被越来越多的农民所接受。据了解,目前大部分仲裁机构能力建设还比较薄弱,有些仲裁委员会虽然成立,但还不能开展仲裁活动,仲裁工作经费也难以保障,仲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此,报告指出,要在年内涉农县(市、区)全部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要设立。省内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仲裁员培训和调解仲裁规范化示范行动,争取用3年时间,对全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轮训一遍,并且每年安排10个县(市、区)开展调解仲裁规范化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其总则中指出,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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