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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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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组建公司时,股东协议书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不仅是维护自身及各方权利的必需品,同时也是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设立登记的必备材料。一份简单的股东协议书应至少包含公司基本信息、出资人信息及出资约定、分红机制、退出机制等条款,以下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具体条款的排列与要点:首先,一般先对设立公司的目的、协议背景进行简要描述,为股东协议书定下基调;其次,应详细列明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以便各方相互监督是否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后仍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接下来,还应根据各方协商谈判的结果确定今后公司的分红机制,股东退出机制也建议在协议中一并约定,公司的设立并不是一个随意的决定,应长远考虑,未雨绸缪;最后,为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合法的保障,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详细的违约责任,以便后续产生纠纷时的处理方式的确定,同时也可作为诉讼程序中的有力证据。
股东代为出资合法。 公司法并没有限制股东之间的代为出资,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一方股东的出资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他方股东代其缴纳了未出资的部分。各股东仍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股东代为出资是合法的。《公司法》并没有限制股东之间的代为出资。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分配比例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定。一方股东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另一方股东支付了未出资的部分。股东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收入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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