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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用于自行交易。因此很多人采取不正当手法进行非法集资比特币。但是这一做法有些国家并不承认,也不承认比特币。...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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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没有针对比特币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有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对比特币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规章进行限定,因此对政府部门如何看待比特币摘录如下:中国人民银行4月23日表示,全国摸排出的ICO平台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基本已实现无风险退出。这也意味着,我国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取得初步成效。早在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5部门即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强调比特币不是货币,仅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在货币市场流通,金融机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2017年比特币价格一路飙涨,最高曾突破2万美元,吸引了大批投资者参与其中。同时,以比特币和各类虚拟货币为媒介的非法金融活动蔓延,风险巨大。为此,2017年9月份央行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ICO并关停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根据监管政策,任何场景下各种场内外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或者媒介都不得进行人民币与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的直接交易,也不允许平台以中介形式撮合交易。严监管之下,全国摸排出的ICO平台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基本已实现无风险退出。不过,随着“禁令”的升级,部分原在境内的ICO项目转战海外,一些比特币交易平台也以挂摘牌、点对点等方式继续在海外提供比特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场外交易”。由于这种方式目前不受监管,投资者一旦遭受欺诈或其他侵害将面临难以维权甚至无处维权的处境。因此,有专家认为,监管层应当更深刻认识虚拟货币有跨境、跨领域流动的特点,提高监管规范的法律效力层级。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表示,有必要加强穿透式监管,针对符合“证券”特征的ICO项目,无论其对外如何表述,都依据证券的相关规定要求加以监管。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有问题的境外ICO项目,无论其运营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国籍如何,都将其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禁止或部分限制其今后在境内开展活动、从事相关金融业务。还可以开展跨境监管合作,与世界其他国家共同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业内人士看来,对ICO及虚拟货币的严监管并不表示对其背后区块链技术的否定。从长远来看,这将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展营造更加稳定的市场环境。虚拟货币不是货币比特币的研发者信奉和主张货币去国家化,部分怂恿人们投资的机构也将其作为卖点,认为诸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未来可能成为主流,甚至会取代法定货币。事实上,与主权货币不同,虚拟货币的信用基础是数学算法,其价格取决于算法的可靠性及市场信心等因素,技术上还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价值根基非常脆弱。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7部门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专家认为,它只是创造了一种可以炒作的资产。比特币不可能是货币。首先,币的第一个条件是币值稳定,然后别人才能用来衡量交易。其次,它必须随着实体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同比例增加供应。由于比特币数量有限,不可能跟上实体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也无法将其作为货币来使用。比特币价格波动剧烈,自身价值不稳定的物品无法充当货币,所以比特币只能是一种被称之为“币”的数字产品。
国内没有针对比特币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有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对比特币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规章进行限定,因此对政府部门如何看待比特币摘录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4月23日表示,全国摸排出的ICO平台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基本已实现无风险退出。 这也意味着,我国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取得初步成效。早在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5部门即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强调比特币不是货币,仅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在货币市场流通,金融机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私自做可能会被抓。
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条: 1.欠条上的文字具有真实/清晰的意思表示.简单到如某人欠某人若干元钱.定于某日归还.并有双方的签名就可以. 2.你的借条或欠条的文字必须清晰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字词没有歧义.如:甲向乙借了1000元.这里到底甲借给乙钱还是乙借给甲钱.不清晰明了. 3.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借条或欠条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一致.不自由指的是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存在胁迫/乘人之危/欺诈/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的情况.这时被限制自由一方可以行使撤消权(必须向法院申请并举证).不一致指的是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错误/误传等情形.有可能影响借条或欠条的效力(有效/无效/一方有撤消权).还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以撤消的民事行为. 4.如果你的借条或欠条不存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且意思表示清晰明了.文字没有歧义.不论书面形式是否规范都具有完全/不受限制的法律效力. 5.可撤销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无效民事行为不需要受损害一方行使保全债权的行为.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受损害一方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转化为有效民事行为.行使撤销权后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明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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