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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没有分歧,但对于移送管辖的裁...
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状要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来准备,份数是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再加上提交给法院的那一份。法院接收后,则由法院发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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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很多范文,可以具体搜索参考。一般格式为:标题: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居中;第二行空两格,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基本信息;退行,说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基本信息,退行,说明案件、一审法院、案件号码,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退行,明确上诉请求和提交额法院;退行,说明事实和理由;退行,提出本案的法律适用;退行,总结,再次说明诉讼请求;最后,写下这一点,上诉法院;退行,右下角写上诉人;退行,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一)移送管辖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职权审查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第一种移送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也即赋予了当事人对此种移送管辖提异议的权利。 对于法院的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其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以指定管辖作为其救济程序,因此,无须再由当事人提异议。 (二)指定管辖,大多数学者认为其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看,不应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这可避免不同主体行使监督管辖权行为的交叉,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实现诉讼经济。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制度中的一项变通性规定,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级法院审理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上级法院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虽然主要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案件的分工和协调,但是其必然会导致一审法院级别的变化。而一审法院的级别变化,还会导致可能发生的二审之管辖法院的级别变化,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若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有异议,其实也即对级别管辖的异议,而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是可以提异议的。因此,为切实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程序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由上诉的规定可知,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期限是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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