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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同时规定承揽合同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1.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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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法院非排他性管辖条款出现在条约或专项法规的立法原意之一是为了防止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均衡,保护合同签订弱势方。
对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管辖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客户自,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一般没有争议,但确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复杂,争议较多。为统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减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本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此问题的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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