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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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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发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破坏财产,顾名思义,必须有故意心理和恶意心理破坏他人或公共财产。该罪的四种立案情况如下:1、总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罪。2、虽然金额没有达到5000元,但损坏次数超过三次的也可以立案。三是社会影响较差,即当事人纠结三人以上其他人员,故意破坏他人财产的,也将立案。4、如果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但由于情节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罪的立案。这四种情况是法律明确提出的能够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罪立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幸遇到上述四种情况,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损坏他人财产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物品,只要是所有物品,都可以成为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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