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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参与贩毒就属于共同犯罪,没有参与就不属于犯罪,吸毒不是犯罪,贩毒才是犯罪,应当根据贩毒的数量、种类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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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手里的其他证据足以被认定为犯罪,且你也有责任的话,对你自身的责任部分构成自首,对你亲戚的犯罪部分经查证属实,可认定你为立功,对于自首有部分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这个还要具体分析。
只要参与了贩毒活动,即使没有直接送毒、收钱,从中指挥或者起到其它协助作用的,一样会构成贩毒罪。《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被发现,但在未受到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第一,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属于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其次,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传唤后,自主选择的空间还是很大的。他们可以选择归案,也可以拒绝甚至逃跑。如果他们能主动归案,说明他们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后能够如实说明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可以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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