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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健康检查,但艾滋病不明确,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第十条拘留中心的被拘留者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拘留:...
1、会有健康检查,但是没有明确是艾滋病,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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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要求,拘留中心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分子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必须由医生进行。医生不在办公室的,负责拘留的警察应当先进行体表检查,并填写《拘留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的有关项目。本规定要求医生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伤害、残疾、胎记、纹身、疤痕等明显体表特征时,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制作《拘留人员健康检查记录》,由拘留人员、拘留警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外伤和明显的体表特征应当及时拍照固定。因鉴定、证据收集、鉴定等工作需要,拘留部门暂时离开拘留中心的,拘留中心应当进行体表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由拘留人员签字确认。回到办公室时,应当再次进行体表检查。《条例》明确指出,对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和急性医疗档案的除外。拘留中心应当申请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配备相应的医疗力量,设置必要的医疗房屋和必要的医疗设备。
会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人员进入拘留所进行拘留的强制措施时,是会有健康检查的,包括艾滋在内的传染病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一)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二)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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