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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房怎么办理过户手续 (一)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需要的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 如果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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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借公安部门或相关户籍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来办理婚姻登记。而对于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则可以凭借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来进行办理。 另外,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则可以凭借公安部门或相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进行办理。
买的安置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交易的手续上一样的。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出卖方在没有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前出卖的安置房,不能办理过户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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