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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南沙新区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文件;(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南沙新区总体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四)编制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五)管理南沙新区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卫生、民政、、旅游、农业、林业和园林、水务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南沙新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编制南沙新区规划,并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禁止域设立保护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或者未在湿地保护区内设立保护界标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或者未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或者未将产业发展目录向社会公布,或者违反条件、程序引进限制发展的产业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的;(八)其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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