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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抗辩权的...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含义是指合同义务人阻止对方当事人实施请求权的权利。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分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履行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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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三大抗辩权定义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1、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2、抗辩权是在一种受到他人不正当的行使其权利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时的一种对抗权。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对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做了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未经审判或者,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同时对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也作了规定:(1)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可见,一般保证人的行使先诉抗辩权也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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