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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封存的物品被卖怎么判刑呢?

2022-07-31
目前,药监部门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及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涉案物品主要依据三个法规。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章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限定了行政强制设定权,规范行政强制程序,更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是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文书更加规范,体现行政权威性。二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更严格。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执行、告知、陈述和申辩等都作了详细规定,违反以上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明确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最长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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