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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可不可以异地

2021-05-25
离婚在法律上面讲的是夫妻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者是协议的方式来双方的现有婚姻关系到婚姻登记处进行解除,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面被终止的一种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里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是已经破裂了,如果经过法院调解之后依然无法挽回的,应该允许双方当事人离婚。 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是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进行离婚的法定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离婚需要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进行相应的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就需要在双方的户籍所在地所属管辖的法院,对方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区两地不统一的话,可以到对方当事人常在居住地所属管辖法院进行起诉。那么要在异地离婚究竟应该怎么样去办理相关的手续呢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协议离婚的话,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里面的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是居住在内地的居民夫妻双方自愿进行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该一起到其中一方的当事人经常居住的户籍所在地的离婚登记处进行相关的离婚登记办理。根据里面的第十一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的当事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都应该要给出下面所说的相关证件以及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二)夫妻双方当事人所拥有的由相关单位所发结婚证;(三)夫妻双方当事人一起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同时还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一寸照。如果夫妻双方当事人是诉讼离婚,那么就应该向当地所在的法院给出下面所说的相关证件以及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书;(二)夫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之前各自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和证据;(三)夫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之后的夫妻感情状况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四)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关键性原因的相关材料和证据;(五)相关的家庭现有全部财产的清单,并且在上面附有这一份财产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中的一房的个人财产,并且给出相关的证据材料。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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