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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些方面鉴定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主观要件

2021-10-11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中毒药品、精神药品。行为者故意走私、贩卖毒品等毒品犯罪者提供毒品的,不构成本罪的,应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其他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关于吸毒的人是否吸毒。注射行为者提供的毒品,注射后是否中毒,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者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性,即利用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性,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违反规定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果行为者不利用职务,医生利用熟悉药品仓库的机会,深夜从仓库偷药后,或者非法持有祖传一样的东西。赠送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得到的毒品提供给吸毒者,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必须以他的罪行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者利用职务提供,可以依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在从事上述工作后提供。行为者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药和精神药,必须免费。有偿提供,包括货币交易。用物易或毒品交换其他劳务,偿还债务的,不是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际上是贩卖毒品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依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工作场所。公司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公司包括制造商、销售、运输、管理、教育科研、医疗等部门。(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要求行为者知道以下三个方面:1、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毒者。2、知道对方是用来吸食或注射的。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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