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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张丽与王强离婚纠纷一案中,我们作为张丽的代理人,就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辩护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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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Y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Y某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案卷资料,会见了被告人,并结合庭审情况,对本案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的观点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1、认定被告人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审判机关有罪判决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客观存在的,同案件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案件中每一个证明对象都有必要的证据证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认定,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应当得到合理排除,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唯一结论,必须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结合本案来看,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即被告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就本案的具体情形而言,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的11万元款项的用途是什么,是借安排工作之名非法占有,还是用于承揽工程。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本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曾与Q某有过11万元的经济往来凭证,双方谈过消防工程,也许在饭桌上聊过找工作的话题。但此11万元是否是被告人以找工作之名非法占有的,根本无任何证据证实,致使这一事实处于或然状态。与此相反,辩护人认为,就案卷证据来看,被告人与Q某合作承揽消防工程项目的可能性难以排除,所以说Q某的陈述及其亲友的证言不但是孤证,而且也存在严重瑕疵,致使本案待证事实处于或然状态,无法排除各种合理怀疑。3、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如证明不了有罪,或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时,应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按无罪的处理,分别做出撤案、不起诉或无罪判决。辩护人认为,现有定罪的证据存在难以排除的诸多疑点。请法庭对被告人Y某依法做出无罪判决。其次,真正的诈骗嫌疑人M某还没有归案,被告人和其引荐人Z某一直在全力寻找,M某的出现将会还事情于真相大白。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但其并没有占有Q某财物的故意和事实,但在开庭前,已经将收取的Q某的11万元分两次全部退还给了Q某,Q某本人也对此表示了谅解。辩护人日期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何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陈X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前对男方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等方面了解不够,在婚后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男方就思想偏激、固执己见、是非不分,致使原告长期遭受精神和心里上的折磨。原告已于2010年8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鉴于对方口头上坚决不同意离婚,期望通过双方沟通解决问题而判决不准离婚。但事实时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就已经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平时带着孩子在外面租房子生活,原告父母帮助原告照顾孩子,只有周末男方接孩子呆一天。在这将近2年的时间里,男方没有做任何改进,双方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关系继续恶化,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无法挽回。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强调自己对家庭的贡献有多大,却只字未提愿意改进自己,希望原告和好的意愿,很明显被告对于这段感情也是无能为力了。所以,代理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不复存在,继续维持只能增加双方的痛苦,对社会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都及其不利,故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2、关于婚生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 (1)原告希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本代理人认为,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其一,孩子出生到现在5年期间,一直是原告及其原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并就近就读军区联勤部机关幼儿园,离原告租房的地方很近,这对孩子的学习很方便。孩子平时的教育、生活都是原告悉心照顾,原告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生活自理能力,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告,性格偏激,受家庭成长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在思想观念和生活性格上,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情况。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希望,更是祖国的希望,如果孩子生活不健康的成长环境熏陶教育成偏激的思维方式,那么给社会也将造成不和谐的因素。 其二,原告作为女性也将往40岁奔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原告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告男方的年纪正值生理上的黄金时期,有更多机会选择再生自己的孩子; 其三,原告的父母均为退休干部,身体健康,为人正直,家庭环境稳定宽松,从小孩出生到现在就一直帮忙照顾着孩子,小孩对外公外婆的感情也很深;而被告母亲已经70高龄,到了需要别人照顾她的年纪,同时终日吃斋念佛,迷信思想根深蒂固,行为极端,根本不适宜带孩子。 (2)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 第一,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在庭审也表明自己系IT项目经理,月薪超过万元,现在要求每月支付1500元已经是最低标准了。广州是个高成本消费的城市,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都离不开物质的支持。为了孩子的未来,孩子的经济保障是要明确并且充裕的。 第二,抚养费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原、被告双方涉及的争议财产是位于位于广州市中山大道南黄埔大道北广氮花圈西南骏景花园南XXXXXXXX房,系双方婚后所购买的共同房产。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认可房屋价值大概16000元每平米,总共人民币2240000元,加上所欠以后贷款28万。原告认为此房产更适宜判决给原告所有,由原告在扣除余下房贷下补偿一半于被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确认哪一方取得房产时,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1)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一般情况下应照顾无处居住的一方;(2)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3)照顾无过错一方;(4)照顾身体残疾和生活困难的一方;(5)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原告老家系四川,在广州没有其他房产,离婚后没有独立住房,属困难一方,原告之所有会在外面租房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样。如果原告与孩子还有原告父母挤在很小的租房下,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极其不利的。同时,被告还有一哥哥在江苏扬州有房产,被告父亲也在那边居住,原告有理由认为在被告母亲年龄增高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回扬州那边与大儿子与老伴居住,安享晚年,这也是原告希望的。同时被告作为男方,工作经济条件也很不错,再加上房屋补偿款完全可以几年下来就可以买到属于自己的一套房产。而被告作为一位弱势的女方,加上带着孩子和年老的父母,不可能像被告那样可以安心工作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所以,从照顾弱势和女方的角度来看,房产更适宜判决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在扣除房贷的基础上补偿一半给予男方似乎更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20--年-月-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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