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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伤情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应当凭办案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到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当事人认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与对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公平公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回避,或者要求变更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委托鉴定机构成员。伤者不在当地治疗,可以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首次鉴定后,如果一方或双方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申请,办案单位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审查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当事人提出申请,不得拒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因此,如果受害人在接到《伤害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上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1、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机关机关应当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办案机关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2、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与对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公平、公证的,且符合《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的,可以申请回避,或者要求变更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一个鉴定机构鉴定。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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