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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责,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开展工作,执行任务,从缉私制度和执法权力上解决打击走私手段不足...
没有统一的时间,调查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延长。国家给予缉私警察调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责,根据海关统一部署和指挥缉私工作,执行任务,从缉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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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侦查机关还可以依据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各延长两个月。如此计算,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长达七个月。刑事拘留、审查批准逮捕、捕后侦查、三次延长,走私案件从刑事拘留开始到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可达八个月零七天。
海关缉私局调查流程: 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 1.受案是指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立案是指: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海关是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海关缉私局是行使刑事执法职权的机关,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执法主体。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的缉私局是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这一机构是海关总署内设机构;但是此公安机构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并不隶属于各地海关(含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移交缉私局的货物通常都是海关认定有问题的,光手续上齐全是不够的,一旦货物发现有问题就要对货物所有人进行依法审核了,或者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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