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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用于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
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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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和县级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五)普查、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六)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其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给予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地图产品的;(二)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三)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中,地图内容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严重错误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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