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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全国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管是在人口普查前还是...
2010年6月12日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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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孩子的户口已申报的情况下,一年后,计生部门向该超生孩子的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合理,关键在于此前该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是否已接受过当地计生部门的处理,缴纳过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夫妻如果在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生育子女的,应该承担违法责任,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在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都是明确的。这与孩子的户口是否已申报没在任何关系。也就是说,只要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没有经过计生部门处理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征收,督促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受时隔一年的限制。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属于非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无需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在一年前已接受过计生部门的处理,已缴纳过社会抚养费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就不能再次以同一违法事实对该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
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这当然是合法的生育行为,不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两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前的违法生育行为,当然还得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 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 这就意味着此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还会按现行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如果你是计划生育的,则不会,如果是未婚生育或计划重庆的,你在生育后的三个月内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则不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罚款);如果未在三个月内补办,请参看如下回答: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第二、三、四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如果你属于要缴纳社会抚养的情形,你可以对照我上面的回答,在网上搜索一下相关数据,自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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