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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
故意伤害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伤害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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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伤害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如果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情节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有四种情形。故意轻伤、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四种情况的未遂定义如下:一是故意轻伤。依据刑法的谦虚原则,不值得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当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我国刑法还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这种情况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论处。二、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一般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具体的重伤故意,客观上已经开始实施故意重伤,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即未能造成重伤。此时,无论是轻伤还是无伤,只要整体情况不属于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应当定罪处罚,就应当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加重犯。加重结果作为适用加重法定刑的依据,是指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而不包括可能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发生加重结果,就没有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故意伤害未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未遂界定如下:具有明确具体的重伤主观故意,客观上已开始实行故意重伤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重伤的结果没有发生。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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