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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这种情况下,应当支付全额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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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6)单瘫(肌力2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2、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4、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影响呼吸功能。5、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2)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7、盆部损伤致:(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2)膀胱切除;(3)尿道闭锁;(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10、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按自己所在的统筹地区的工资计算,一般是以地级为统筹地区)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五级享有1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案当地规定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8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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