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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1、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时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主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作为刚性衡量标准,如果客观事实是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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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 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被害人死亡是出于过失。在伤害致人死亡后,立马就自首是法定上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不过至于量刑还得由法官依据案件的情况来决定。其中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因一些过激的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情况,一般不会被判以死刑。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具体案情:近日公安接到群众报警:有人持刀伤人。派出所、警务站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与安保力量合力将行凶嫌疑人控制。经120急救人员对受伤男子检查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 在商场一店铺内,一名伤者倒地,另有一名身穿外卖员黄色制服的男子坐在店内,手上持一把匕首,在地抽烟。几段现场视频显示,数名商场保安随后将外卖员制服,其间,外卖员试图翻越护栏跳楼,被保安制止。 经查,受害人系佰港城员工,嫌疑人为外卖配送员陈某(男,32岁)。双方发生口角,陈某持刀将周某刺倒。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事发原因仍在调查,以警方公布为准。 律师分析:首先要看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要考察行为故意的具体内容,这是揭示两罪本质特征上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 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死亡结果发生时,这种结果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当希望死亡结果发生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这种结果未发生时,仍不影响行为的故意杀人之本质特征。 其次,故意的内容作为判断两罪的标准,也要通过对案件相关事实加以分析、判断。 1、侵害行为的起因。这是查明行为人故意内容的重要依据。是发泄不满,还是蓄意报复,是琐事引起还是深仇大恨,可以作为判断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的一个因素。因泄一时之愤,而击打被害人的身体一下,显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如,甲是乙的姐夫,两人在一起喝酒,甲喝几杯后,便不喝了,也劝乙不要再喝了,但乙不听劝告继续喝酒,还硬逼甲陪其喝酒,遭到甲的拒绝。乙认为甲不给面子,遂顺手操起水果刀,照甲的上身刺了两刀,甲被刺倒。乙见状扔下水果刀,抱住甲喊人抢救。甲因心脏创伤,造成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此案中,被害人和被告人是亲戚关系,平时关系相处较好,案发当天也未发生矛盾,只是乙饮酒过量后,因劝酒之事刺了甲,虽然造成了甲的死亡,但乙没有杀死甲的故意。 3、犯罪工具。虽然我们反对在犯罪故意的判断上的唯工具论,但是通过考察行为人使用何种犯罪工具,也能反映出行为人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心态,是推断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一个前提条件。 4、加害部位。通常认为,人的头部、胸部、腹部等是要害部位,对这些部位的侵害,比其他部位更容易直接引起被害人的死亡,从而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心态。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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