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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4日,驾驶人XX驾驶LXXXXX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XX死亡。事发后,责任人XX及时向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并积极促成其它...
见:刑事谅解书——————区人民法院:贵院审理的被告人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家属)与谅解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代表其本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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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罪谅解书由受害人本人签字;受害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签字;受害人本人签字不方便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并不是受害人谅解就一定免除处罚。
X年X月X日上午,张某驾驶轿车行至XX市中华路赵庄村口处与李某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李某当场死亡。事后肇事司机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人替他支付了死者丧葬费用,并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现张某的家人已经替其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25万元。 对于李某的死亡,肇事司机张某向我们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疚。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张某家庭也很困难,但张某依然让其家属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赔偿款,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张某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张某从宽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XX市人民检察院 死者家属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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