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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
1、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法定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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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限自逮捕之日起计算,以前的拘留不计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如下: 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210天)。 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195天) 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统计:2.5个月+2.5个月+10天=160天 从上述各办案期限统计:37天(刑拘)+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195天(审查起诉)+160天(两级审判)=602天。这是最长办案时限(包括延长期限)
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二审羁押期限应当严格按照司法审理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在司法审理的过程中,涉及到具体的期限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严重程度而定,涉及到案件本身比较简单的,那么就可以快速的进行定罪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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