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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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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取缔的煤矿企业,未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取缔的;(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四)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五)未依法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本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产煤地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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