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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60日内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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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人员认定申请后60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目前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受理事实明确、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或者《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机构。
决定几日内作出: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工伤证》,不收取费用。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一般来说,申请人可以在参加完劳动能力鉴定面检后三周左右持本人身份证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鉴定结论,也可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邮寄的方式书面送达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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