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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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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2、复核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三)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五)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六)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该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扰乱信访秩序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被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或者其他亲属将其接回,必要时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将其接回;无法接回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或者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对来访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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