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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金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3、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
1、刑事的国家赔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内容有异议、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也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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