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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不住院能做工伤鉴定,但是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是因为工作而受伤,所有的医疗结束后,并自认定为工伤,都可以做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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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住院请遵医嘱。 工伤认定只需要在单位上班时受伤的证据。 伤残鉴定是需要病历的。 可由单位申请,也可由职工或职工近亲属申请。 单位未在出事30天内申请的,员工及家属应在出事后一年内先行工伤认定,再伤残鉴定,然后索赔。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和当地标准等情况确定。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的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出具相关材料,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被确认为工伤复发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就医原则:情况紧急可先到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医保契约定点医疗机构; 2、医疗待遇:属于医保范围内的抢救医疗费用,除由医保基金承担外,均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2011年7月1日起,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4、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打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5、配置辅助器具:经确认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可按照《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配置; 6、生活护理待遇: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到劳动部门申请,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去申请重新鉴定,看这次的恶化与上次的工伤是否存在关联。
没有住院并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0.2十级条款系列: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具体是否构成,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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