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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注册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现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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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持有相关资料向工商局登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审查人员通过初审,发行《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应补正的所有资料(发行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后,发行《受理通知书》;2、向申请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批准或拒绝申请的决定;3、在约定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通知书》领取《合作企业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包括: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在工商窗口领取空表)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在工商窗口领取空表) 3、合伙协议4、企业场所证明(复印件)5、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7、出资权属证明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流程如下: 1、到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预先核准通过后,提交公司章程,股东资料等材料; 3、审核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设立登记通知书; 4、根据通知的时间,领取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流程如下: 1、到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预先核准通过后,提交公司章程,股东资料等材料; 3、审核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设立登记通知书; 4、根据通知的时间,领取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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