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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立功减刑由执行刑罚的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对减刑进行审查。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
犯人立功减刑由执行刑罚的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对减刑进行审查。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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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且确实悔罪的,由执行刑罚的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对减刑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等方式立功减刑。若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已经明文规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由此可见,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原则上是不能认定为立功的。同时立功,又分为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两种,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有“立功表现”的认定如下: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如阻止他人偷窃等;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如下: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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