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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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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可知,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2、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自愿、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第三方或者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3、因此如果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当事人认为调解方案不符合自己的利益诉求,是可以拒绝调解的。这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义务。并不会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故不会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首先,调解协议上有没有明确,就是最后有没有一句话: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这句话,被告签不签收,都无所谓。因为调解书已经生效了,被告是否领取,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不影响原告申请执行;如果没有这样一句话,就必须向被告送达,只有被告签收了,调解书才能生效。其次,被告没有签收,有多种因素,如果法院积极送达,只是找不到被告,法院就没有责任;如果法院不去想办法找被告送达调解书,法院就有责任。你想一想,法院的案件承办人能不积极找被告吗?如果不向被告送达调解书,案件结不了。超审理期限会被处罚的。法院目前对案件管理的很严格,现在全国法院都新设立了一个部门,叫审判管理办公室,专门管理案件,对法院内部各庭考核,对每个法官进行考核。所以,法院会积极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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