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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明,工伤赔偿的项目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是可以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行决定的,所以这里只能给伤者一个参考,具体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出在工伤里面,只有5-10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第一、对于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来说,他可以选择保留原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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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的计算没有国家标准,必须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的规定。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单位负担,其他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为工伤导致身体伤残的补偿,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支付,分别为: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对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对工伤职工因为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影响今后就业的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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