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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咨询的行为可能涉嫌过个罪名。而量刑最轻的则需要根据你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你是从犯且是自首而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未成年犯,且参与的行为很少等...
这是检察院在移送起诉时的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 (1997年1月15日通过19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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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庭审程序虽然以对抗为特征,但这种对抗主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这一问题展开。然而资料表明,检察院所起诉的案件法院作有罪判决的占99%以上,其中被告人认罪的也占绝大多数,故就绝大多数案件来说,庭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是定罪,而是量刑。但恰恰对这最主要的量刑问题,目前庭审的透明度很低,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各方对量刑决策过程参与度不高,既难以向法院提出各自掌握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并由此展开辩论,又难以提出各自的量刑意见,以至有的学者认为现行量刑裁判是“暗箱操作”,有的学者则认为“我国法院的量刑过程其实是通过一种‘办公室作业’的行政决策方式来完成的。与量刑结局有着密切关联的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则被排除在量刑的决策过程之外,而量刑建议的开展则有利于使量刑程序诉讼化,它使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原来的定罪拓展到了量刑,这不仅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说在明处”,而且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开拓了空间—因为根据控辩对等原则,庭审程序既然给控方发表量刑建议提供机会,就不能不给辩方就量刑问题作辩解和发表意见提供机会;而被害人作为犯罪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和诉讼当事人,如果他想在庭上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同样应当给他提供机会。这样,量刑程序就一改原先的“暗箱操作”状况和“行政决策”方式,公开性大大增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建议量刑是有关案件判罚的重要借鉴,所以在案件的解决中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所以自己要合理的处置有关的问题,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着一定的基础,但是实际的解决会与法院提供的有关规定会有出入,所以自己要留意。
如果是公诉案件的话,最轻是无罪释放,而有罪免处次之。 但是还要看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你大伯的具体犯罪程度不知道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有一个清晰的定夺,想要轻判一般是认错态度好,且没有重大过错和给别人带来人身和利益上损失的。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抗诉,但也不是你想轻判就轻判的,还是要看具体案件。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检察院建议量刑5-6年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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