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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检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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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是有权查封的,但是不可以拍卖、变卖,抵债。《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法院有权查封生活所需的住宅,但不得拍卖、出售还债务。《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下列被执行人的财产:(1)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庭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庭的必要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本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用;(3)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庭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4)未公开发明或未发表的工作;(5)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庭必要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6)被执行人获得的奖章和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议性质的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8)法院不得查封、扣押、扣押、扣押、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家庭财产。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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