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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罪是可以判缓刑的。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等。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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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是否适用于缓刑,区别对待。否则,不能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方面。本罪侵权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的规定,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本部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如果不立即组织应急处理,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离职或逃跑,就会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于逃跑的处分在15天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告,谎报或拖延不报告的,按预付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虚假报告或拖延报告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行政处分的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方面。犯罪主体对安全事故负责报告的人。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在大型大众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安全事故相关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这两条已经不报告为犯罪的条件之一。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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