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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用工之日就开始了,劳动合同没写日期和劳动合同上面的签订日期无关;且签订日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所以,这份合同有效。
这当然不符合劳动法的。这些要素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你可以要求单位注明。如公司不予理睬。你可以看做是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可以依据你入职登记的时间或者领工资的时间确定,也可以依据缴纳社保的记录确定!不过,你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书面通知单位!如公司提出你可以要求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款赔偿。
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补充日期。借条上没有写日期并不影响借条的效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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