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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防卫过当,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致人轻伤,如果起诉了,法院可能判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防卫过度死亡的刑期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过度防卫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按照过失重伤和过失人死亡的规定减轻处罚;有缓刑条件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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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防卫过当的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一般说来,程度重则罪行重,处罚亦重,程度轻则罪行轻,处罚亦轻,以至免除处罚,这是决定防卫过当,处罚轻重最首要的方面。 第二,防卫的起因。尽管防卫都是针对不法侵害的,意义却是不完全等同的,如:因琐事互相争吵、辱骂之后导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进行防卫,这与出于正义,在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关头挺身而出进行防卫是不同的。后一种对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意义更大。对这种防卫过当的处罚应相对更轻,甚至免除处罚。更有利于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敢于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受法律保护,但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加以考虑。防卫行为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同保护个人利益应有所区别,保护重大利益与较小利益加以区别,前者较之后者应更轻些。 第四,社会效果。正当防卫制度是为维护合法权益,制止犯罪而设立的。而防卫过当是由防卫引起,因此,群众也往往抱有同情感,社会舆论表示支持。为了不挫伤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防卫过当案件的减轻处罚幅度应适当增大,格外从宽一些。但在对过当行为追究时,却应因案制宜,对完全出于社会正义感、道德感,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的,应当得到大力支持,如果不加区分是不适宜的,而且也有悖于立法本意。做到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①新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新刑法第20条第1、2款将防卫的结果分别表述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和“造成重大损害 ③三种学说摘自<<中国刑法学>> ④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 ⑤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另外,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对方正在实施至于你死地的不法侵害,你还击,至于对方死亡,一般情况下是按正当防卫处理,但如果你的还击明显超过对方的不法侵害程度,则构成防卫过当,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案件的情节:如前科、累犯、毁财等为加重情节,立功、认罪、初犯等为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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