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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增发新股首先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同时还须...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根据《证券法》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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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了扩大股本规模,会以较优惠价格向公司股东发行新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非上市企业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新三板挂牌条件: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企业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企业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企业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取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企业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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