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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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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的忠诚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员工则无需承担保密义务,从而导致员工承担竞业限制的相关条件可能无法成就。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原则。 所谓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经验,支持起诉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支持起诉的方式,只能是派人帮助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起诉,或者派代表出席法庭审理,而不能是支持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支持起诉者必须是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而不能是公民个人。 (3)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发行。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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