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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儿童罪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证据如下: 第一,从定罪的第一层面看,人不是商品,不能用来交换或买卖,一切买卖人口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张某出卖孩子的行为无疑具有刑事违法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法定犯罪构成,应受到刑事处罚。从定罪的第二层面看,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并没有排除被拐卖对象的亲人家属;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出卖得利之目的;客观方面只要有拐、卖行为之一者即可,拐来孩子未卖或是仅仅实施了卖的行为,只要从中渔利,都构成此罪。 第二,出卖自己孩子的行为应当属于牵连犯之情形,即由于犯罪主体和对象的特殊性,行为人在实施出卖儿子行为的同时,又附带了遗弃行为,但出卖得利是其惟一的犯罪目的,遗弃只是为了实施出卖这一目的行为而顺带的一种结果行为。 在处罚上,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一般判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者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对于遗弃罪,刑法规定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此,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将此行为定为拐卖儿童罪。 最后,刑法第三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如果将出卖自己亲生子女行为定为遗弃罪,最高刑罚只有五年;而拐卖儿童罪同样也是出卖儿童的行为,只不过对象的身份不同,其起点刑期就为五年,这无疑与刑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导致量刑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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