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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一是申报,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第22次提高优惠对象赔偿金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残疾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人民工)残疾赔偿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死亡军人遗属)定期赔偿金标准、三红(在乡村退役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现行的基础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赔偿金标准,按照现行的30%的中央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每年提高120元带病返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410元,参加考试的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年服务义务兵每月补助5元,提高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提高7850元、7610元、7360元。
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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