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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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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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